来源:ayx游戏平台 发布时间:2025-09-26 09:17:49
根据本所和发行人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律师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
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且发行人于 2025年 8月 28日披露了《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报告》(以下称“《2025年半年度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进行了核查,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三)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更新如下:
2025年 1月 2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5年 9月 23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充协议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025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根据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减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扬州产发集团,扬州产发集团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 99,726,887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00%。具体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
在发行人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发行人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或根据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的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 7.2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发行人 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按“进一法”保留两位小数。
若发行人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方案为准。
上市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2025年4月24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后543,558,024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5元(含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市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已实施完毕,本次发行价格相应除息调整为7.21元/股。
发行对象所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因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票限售安排。如果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等对发行对象所认购股票的限售期或减持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等法规),相关方不得配合减持操控股价。
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的该等限售股份将依据届时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则办理转让和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为 71,903.0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伺服压力机及自动化冲压线生产二期项目建设和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借款。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这次发行相关议案之日起 12个月。
经查验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批复文件,扬州产发集团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已经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5年6月 20日以《江苏省国资委关于扬州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购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取得控制权的批复》(苏国资复〔2025〕47号)同意;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尚须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经查验发行人登记资料以及扬州市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南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江都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扬州市江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江都分中心、扬州市江都区应急管理局、扬州市江都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江都区生态环境局、扬州市江都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 ) 、 信 用 中 国()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5年 8月 20日至 2025年 8月 22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亦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形,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导致其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整体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具备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下列实质条件:
经查验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的每股金额相等,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每股面值1.00元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5.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将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将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列情形。
2.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4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苏亚金诚会计师已对发行人202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并已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情形。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北交所网站()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5年8月21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且最近一年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列情形。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检索中国证监会网站、深交所网站、上交所网站、北交所网站、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22日),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列情形。
5.根据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公司股东股权分散,且没有一致行动人在重大事项上一致行动从而共同控制公司,因此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列情形。
6.根据《2022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度审计报告》《2024年度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检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人民法院公告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5年8月20日至2025年8月22日),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列情形。
7.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10.经查验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对象为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扬州产发集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11.根据发行人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提前确定发行对象,定价基准日为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的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12.根据发行人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次发行方案,扬州产发集团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8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13.根据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向本次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14. 根据扬州产发集团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完成后,扬州产发集团将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其股东扬州市国资委将成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扬州产发集团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发行人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导致发行人的控制权发生明显的变化,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须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外,发行人已具备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上市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经查验发行人登记资料、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其股本及演变的历史文件资料等,新期间内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证券持有人名册,截至2025年6月30日,持有发行人股份
经查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5年 8月 15日出具的发行人《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拥有的相关资质证书并经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证书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除亚威韩国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金属成形机床、激光加工设备、智能制造解决方案三大业务,新期间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5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相关生产经营资质和许可、登记资料及相关业务合同、银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经核查,扬州产发集团持有 100%股权的扬州市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 6月 11日经核准注销。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5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登记资料、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于新期间内未发生变化。
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相关合同,2025年 1-6月,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已履行完毕的以及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关联交易如下:
经查验发行人“三会”会议文件资料、公开披露的信息,发行人已就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合法、有效;上述关联交易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履行,交易条件不存在对交易之任何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形,也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形或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非关联股东利益的内容。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商标注册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5年 8月 27日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检索日期:2025年 8月 26日),新期间内发行人新增取得 10项境内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5年 8月 25日出具的《证明》并经检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信息(检索日期:2025年 8月 27日),新期间内发行人新增 9项专利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核查,亚威股份放弃上表中第 1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原因系避重,亚威股份已取得了同名的发明专利,发明专利名称为“一种板料折边机输送小车挡板升降机构”,专利号为“ZL1.4”。
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访谈发行人技术人员,亚威创科源放弃上表中第 2、3、4项实用新型专利的原因为:(1)发行人 2025年对激光加工业务进行了战略性调整,将子公司亚威创科源二维激光切割系统-切管转移至发行人钣金事业部生产经营、三维激光切割系统转移至子公司亚威机器人生产经营,亚威创科源暂时不再生产经营;(2)亚威创科源持有的上表中第 2、3、4项实用新型专利涉及的技术手段较为常规,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需继续使用该等专利。发行人及亚威机器人已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了相关专利。根据公司的说明并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人民法院公告网,亚威创科源上述三个专利不存在侵权纠纷或其他潜在纠纷。
根据发行人子公司持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计算机软件登记概况查询结果》并经检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
()信息(检索日期:2025年 8月 21日),新期间内,发行人子公司新取得 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查验相关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截至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机器设备账面价值为 31,990.97万元,运输设备账面价值为 134.29万元,其他设备账面价值为 1,223.24万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2025年半年度报告》,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在建工程余额为 442.47万元,金额相对较小。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所持有的产权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所拥有的主要财产权属清晰,需要取得产权证书的资产已取得了有权部门核发的权属证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查验,除部分财产被设定抵押权和处于查封状态外,发行人所拥有和/或使用的其他主要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产权纠纷或其他限制发行人权利行使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合同,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主要如下:
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或将要履行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销售合同主要如下:
《借款合同 (出口卖方信贷)》 (HETO204000017 019)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0110800005-2024 年(江都)字 00965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0110800005-2024 年(江都)字 00978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0110800005-2024 年(江都)字 01002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0110800005-2025 年(江都)字 00052 号)
《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 (0110800005-2025 年(江都)字 00054 号)
注:2022年 6月 29日,发行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江苏省分行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以“苏(2019)江都区不动产权第 0018192号”、“苏(2023)江都区不动产权第0010348号”2项不动产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民法院公告网、百度搜索()等网络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5年 8月 20日),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发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新期间内,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二)重大关联交易”所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经查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均因正常的经营活动所致,合法、有效。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25年半年度报告》,新期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并查验发行人其他应收款明细,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1,092.99万元,按其他应收款性质列示如下:
注:亚威创科源依据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19)苏 0214刑初 297号”刑事判决书,将原列报于预付和应收客户款项转入其他应收款朱正强名下,该部分其他应收款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根据发行人《2025年半年度报告》及其出具的说明,并查验发行人其他应付款明细,截至 2025年 6月 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8,247.81万元,其中应付股利 425.32万元,其他应付款按款项性质列示如下:
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Yawei Precision Laser Korea Co.,Ltd.
[注]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00亿韩元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 22%+2%(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 2亿-200亿韩元之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 20%+2%,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2亿韩元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为 10%+1%。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根据《2025年半年度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提供的相关凭证,2025年 1-6月,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取得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财政补贴金额为 828.94万元。
根据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苏州市企业专用信用报告(代替企业无违法证明)》《无锡市社会法人专项信用报告》、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检索发行人及其中国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网站的公开信息(检索日期:2025年 8月 20日),除《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发行人子公司亚威智能系统、亚威赛力玛存在因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而被税务机关罚款的情形,该等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情形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其他情况。
根据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这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为71,903.0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经查验,截至2025年6月30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金额为37,929.53万元,占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为21.83%,占比未超过30%,最近一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这次发行尚须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一、结合这次发行所需国资审批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审批或备案相关情况,说明截至目前国资审批的最新进展以及预计完成时间、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的最新进展等,是否已取得这次发行或募投项目开工所需的所有审批文件,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对这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是否充分披露募投用地相关风险,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或替代措施及其有效性
(一)结合这次发行所需国资审批程序、本次募投项目审批或备案相关情况,说明截至目前国资审批的最新进展以及预计完成时间、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的最新进展等,是否已取得这次发行或募投项目开工所需的所有审批文件,项目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对这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
1. 国资审批的最新进展以及预计完成时间、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的最新进展等,是否已取得这次发行或募投项目开工所需的所有审批文件
2025年 9月 17日,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发布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成交公示》(JDGSG(2025)09号),公司已就这次发行募投项目拟使用土地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将在 30日内签订出让合同,目前尚未取得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扬州市江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江苏亚威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用地相关事宜的说明》,扬州市江都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已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用地计划,公司取得相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重大不确定性,用地落实不存在风险;鉴于本地土地储备及用地指标充足,如确因政策等任何客观原因导致亚威上述项目建设用地无法落实,管委会将积极协调选取附近其他符合要求的替代可用地块,且用地及相关政策不变,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支持,确保对项目实施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扬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都分局、扬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江都分中心已发布了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土地的挂牌出让成交公示。
取得实施募投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公司将依法获取募投项目开工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文件,公司取得该等审批文件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因此,发行人取得该项目土地的使用权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重大不确定性,用地落实不存在风险,如因政策等任何客观原因导致项目建设用地无法落实,相关部门将积极协调选取附近其他符合要求的替代可用地块,且用地及相关政策不变,不会影响项目顺利实施,也不会对这次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未完)











